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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七年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信息来源:区柏木乡   发布时间:2008-5-27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柏木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
  

二00七年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各单位:
      二00七年全乡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思想是:以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为指针,以事前防范为中心,以烟花爆竹、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为重点,狠抓安全目标、监督管理、安全责任、安全意识、队伍建设“五落实”,努力确保我乡良好的安全生产形势。
      一、明确工作目标
      二00七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是:通过进一步抓安全监管,落实四级安全责任体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教育,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处理,加大对事故责任查处,打击非法生产等一系列措施,确保我乡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继续保持良好的安全生产形势。
      二、狠抓安全教育
      一是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全民的安全生产意识有一个提高;二是强化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三是强化对全体员工,特别是生产企业员工的安全教育,全面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
     三、严格监督管理
    (一)安全生产涉及各个行业,各个领域,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要求各相关部门、单位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统一思想认识,切实绷紧“安全弦”,努力营造“人人重安全,人人抓安全”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对安全生产日常的监督检查,乡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必须继续坚持明查暗访和重点检查等形式,对全乡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坚决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并坚持周报、月报制度。驻厂(矿)安全监督员必须做好安全生产记录,及时汇报安全生产隐患情况,原则上每周汇报二次,各村各部门每星期排查隐患一次,乡安全办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处理报告制度,每月定期排查安全生产隐患并及时报区安委会。
    (三)加大非法生产和安全事故查处力度,政府设立非法生产举报电话:0795--3661008,3662866,及时查处辖区内各类非法生产行为,对非法生产行为和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必须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上报和组织调查,按“四个不放过”即不查清事故原因不放过,不查清肇事者不放过,不查清责任人不放过,不处理到位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对非法生产行为一律严查严惩,对出现安全事故的企业一律停产关闭。
此外,对森林防火、学校安全、食品卫生、防雷减灾、医疗事故、户外广告等行业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全面深化安全专项整治。
      四、突出抓好重点
     (一)继续狠抓花炮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一是规范花炮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重点抓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完善工作;二是重点打击非法生产,依法查处家庭作坊生产,严防死灰复燃;三是进一步落实有关花炮生产管理的规定和制度,严格禁用氯酸钾,严肃查处违章违规作业及使用未成年工等行为。
     (二)切实抓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一是按照“三关闭”的要求,对非法生产、破坏生态环境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停止供应雷管炸药,停电力,并坚决关闭,对合法生产的采取委派安全监察员监督安全生产。二是合理布局生产网点,防止滥采。三是推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五、落实领导责任
     (一)按照《江西省各级领导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四级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要求层层签订责任状,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必须与工人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二)全乡将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管任务分片落实到干部个人,每个花炮企业,露天开采非煤矿山企业落实一名驻厂(矿)安全监察员常驻企业进行日常安全监管,并严格进行考核。
     (三)各村各企业部门、支部书记村主任、企业法人、部门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村和村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生产负全面责任,因此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亲自过问,协调解决。分管副职具体负责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副职对所挂点村企业的及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负有相应的领导及监管责任。乡企业办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人,其他各办对所驻村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责任,各驻厂(矿)安监员是厂(矿)安全生产监管第一责任人。
     六、加强队伍建设
     (一)乡政府成立安全生产监管办公室,配备三名专职干部抓安全生产,各村也要有专人负责抓安全生产工作。
     (二)各村各企业要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企业必须有2名以上专职人员抓安全生产,并做好记录。
     附:柏木乡驻厂(矿)挂点领导、安监员名单。

                                                                        柏木乡人民政府
                                                                     二00七年三月十二日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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