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本办法为暂定,随着今后省关于政府投资审批管理办法出台将做出相应的调整。
一、办理程序
1、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批权限,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确定。国家、省发改委审批的项目,由区发改委初审上报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审核并逐级上报;市发改委审批的项目,由区发改委初审上报;区发改委审批的由项目单位将申报材料交窗口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项目受理—→委投资办公会审定(现场踏看)—→首席代表签发—→下达批复文件(或转报文件)。
二、申报材料
一、立项审批或转报
1、项目立项申报文件;
2、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该包括以下九个方面内容:⑴项目提要;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⑶项目选址及建设条件;⑷项目总体规划方案;⑸项目主要建设内容;⑹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⑺项目效益分析;⑻结论和建议;⑼项目平面布置图
3、城区范围须提交规划部门选址意见;
4、土地管理部门土地预审意见;
5、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6、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7、基建教育附加缴费情况(到市办证大厅办理一单清,出具付款单据复印件)
8、转报省发改委审批的项目需提供资金来源意向文件。
三、承诺时限
从项目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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