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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飞剑潭乡车辆税征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区飞剑潭乡   发布时间:2008-4-30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飞剑潭乡政府
  
各村、各单位:
 
    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飞剑潭乡车辆税征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飞剑潭乡人民政府
2006年3月28日

 
飞剑潭乡车辆税征收的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强化车辆税征收,防止税收流失,根据《江西省营运车辆营业税征收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定,制订本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
经乡政府研究,决定成立飞剑潭乡车辆税征收领导小组,由政府乡长李日耀同志任组长,周粤同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高勇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二、税收征管机构及征管范围
由乡财税办协助辽市交管站对本乡范围内的营运车辆(以车主的身份证住址核定)实行对该车辆征收车辆营业税及使用税。
 
    三、税收征收标准
正常营运车辆税收全年按12个月计征,如因交通事故等特殊原因需报停的车辆,凭交通事故证明或稽征部门批准的报停单核实同意减征报停月份税款。
 
    在当年3月底前一次性交清上半年应纳税款,7月底前一次性交清下半年应纳税款。当年3月底以前一次性交清全年应纳税款的全年按9个月计征,当年7月底以前一次交清全年应纳税款的全年按10个月计征。
 
    车船使用税征收标准:
    乘人汽车  20座以下每辆280元/年
    20座以上每辆320元/年
    载货汽车  净吨位每吨60元/年
    摩 托 车  二轮每辆50元/年  三轮每辆60元/年
    营运车辆月税征收标准:
    微型小货车80元/辆    大型货车100元/辆 
    小四轮80元/辆        拖拉机40元/辆
    客车30元/座位
 
    各村协助乡财税办及交管站对本村范围内的营运车辆实行车辆税的征收。该项工作进行单独考核。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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