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村、企事业单位:
为了切实抓好全乡安全生产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确保我乡社会稳定,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将《飞剑潭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报告处理制度》印发给你们,望你们遵照执行。
飞剑潭乡人民政府
2006年3月15日
飞剑潭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报告处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的长效机制,减少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乡政府成立了相应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报告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制度的实施。
第三条:各村、企事业单位依据本制度,相应制订出自身安全生产排查、报告、处理制度。
一、排查
第四条:各村、企事业驻厂(矿)安全监督员及分片包干责任人员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抓好常规检查,对所负责单位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一周不少于二小查、一月不少于四大查,并把检查结果向乡领导小组汇报,最后由领导小组汇总上报。
第五条:各村有关部门对所辖区域厂(矿)、学校、森林、水上交通,每月要进行不定时地专业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或上报。
第六条:各单位领导小组及所驻村乡直机关干部、乡驻厂安全员要加强区域内专业巡查小组和厂(矿)的安全员、其他行业分片包干责任人员的督导,抽查对上报或发现的事故隐患要研究整改措施,落实整改,填报好排查、报告、处理情况表。
第七条:各有关管理部门要结合自身行业特点,经党深入行业安全生产检查,并根据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报告、处理、指导、督促企业抓好隐患整改。
二、报告
第八条:各村企业、行业隐患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后,应立即向领导小组书面报告,领导小组要按规定采取有效的措施,督促企业排查事故隐患。
第九条:各村、企业和有关行业部门在排查中不能当场整改或无法处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然后逐级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条:各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必须在25日前将一个月来的事故隐患整改情况汇总,分行业,按要求填报,以便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报告、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上报区安监局和行业管理部门。
三、处理
第十一条:一般事故隐患由村、企业(厂矿)会同乡工作领导小组、行业管理部门,在确保人身、财产安全的同时,一天之内制定出事故隐患整改方案,乡安全生产督查组监督实施。
第十二条:重大事故隐患汇报乡工作组或区行业管理部门,在责令企业采取确保人身、财产安全措施的同时,两天之内要求制定出事故隐患整改方案,指定专业人员监督实施。
第十三条:对难以确定方案的重大事故隐患,责令企业采取确保人身、财产安全措施的同时,上报区安监局,由其组织行业主管部门、专家、技术人员一周内,制定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各单位必须明确整改内容、措施、期限、企业行业整改负责人、主管干部监督责任人,行业管理部门责任人。
第十五条:存在事故隐患而无力整改,各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必须责令停产经营,并及时上报,由区安监局作出处理决定。
四、处罚
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经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报告、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及不执行的,对单位及相关人员按以下规定处罚:
1、各村、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报告、处理制度的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取消评优资格。
2、对事故隐患排查不及时的部门单位,通报批评主要领导,严重者追究领导相关责任。
3、对事故不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隐瞒不报、拖报的,纪检、监察部门按国务院《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领导小组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4、对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区安监局按《江西省劳动力保护条例》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发生事故后,经查实有关人员有执行本制度不力情节,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置追究当事人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责任。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飞剑潭乡安全生产监督办公室解释,自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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