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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剑潭乡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袁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袁州区农村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信息来源:区飞剑潭乡   发布时间:2008-4-30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飞剑潭乡政府
  
各村、各单位:
 
    经乡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袁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袁州区农村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飞剑潭乡人民政府
2006年6月8日
 
袁州区农村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一、救助对象及标准
    1、农村五保户。集中供养五保户,按医疗保险用药目录核定的医药费的80%救助,分散供养五保户年累计医药费500元以上者,按医疗保险用药目录核定医药费的40%救助,救助金额上限为5000元/年·人,需提供病历和处方单。
 
 
    2、农村特困户。一次性医药费3000元以上或年累计医药费5000元至10000元(不含10000元),按医疗保险用药目录核定药费的25%救助,年累计医药费10000元以上按医疗保险用药目录核定药费救助30%,救助金额上限为4000元/年·人,需提供病历和处方单。
 
    3、其他困难家庭对象,一次性住县级以上医院的医药费10000元以上者(含10000元)或年累计医药费30000元,按医疗保险用药目录核定医药费的20%救助,救助金额上限为3000元/年·人。
 
    4、核定五保户、农村特困户的医药费发票均为乡镇卫生院以上医院的正规医药费发票。
 
    5、救助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医疗救助。
 
    (1)参与卖淫嫖娼而染上性病的;
    (2)违章造成交通事故或工伤事故的;
    (3)酗酒伤害,打架斗殴自杀、自伤的;
    (4)超出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所发生费用的。
 
    二、救助办法
    1、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乡镇、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资金,使其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按救助暂行办法第三条款实施救助。
 
    2、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乡镇对因患大病个人负担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按救助暂行办法第三条款实施救助。
 
    三、申请和审批程序
    凡符合第三条款救助对象条件者,经过以下程序申请审批。
 
    1、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向乡(镇)政府写出申请,村委会初审后盖章签署意见,然后报乡(镇)政府审核。
 
    2、经乡(镇)政府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填写《农村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表》,然后将审核名单返回各村委会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布5天。
 
    3、申请对象要提供本人户口身份证复印件。五保户、特困户需提供乡(镇)卫生院以上疾病证明书,医药费原始发票及医院的电脑缴费清单、五保户证明,特困户救助证复印件,其他困难家庭对象需提供县级以上医疗疾病证明书,医药费原始发票及医院的电脑缴费清单,医院病历。凡申请对象必须连并《农村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表》一式二份,由乡(镇)民政所在每季10日前报区民政局。
 
    4、区民政局接到申请后,在七日内作出审查批复,符合条件的给予救助,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救助款的发放
    1、救助款坚持一次性发放,原则上一年只能申请一次。
 
    2、救助款由乡(镇)民政所以现金形式发放到救助对象中(集中供养五保户发放到敬老院)。要做到“对象名单一致,救助标准一致,填写表证一致”,确保公开、公正、公平。、
 
    五、救助资金筹措和管理
农村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的筹措主要是中央省市民政部门和区级财政拨入,资金的使用要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审计及社会监督。
 
    六、工作要求
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农村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各乡(镇)要认真组织实施,搞好协调,切实把这项普惠农村困难群众的“民心工程”抓紧抓好。
 
    1、各乡镇政府要把完善农村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证农村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2、做好农村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农村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当好参谋,加强管理,规范操作,切实做好各项具体工作,财政部门要落实好本级救助资金,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卫生部门要负责好相关证明的出示。
 
    3、申请农村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人员应接受民政部门的调查,并如实反映相关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否则追回多领的救助金,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实施农村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截留挪用救助金的由本单位或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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