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切实做好飞剑潭乡2009—2010年度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各村、企事业单位:
森林防火是事关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的大事,是保证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社会稳定和创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为切实抓好我乡森林防火工作,经乡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搞好宣传教育,严管野外用火
各村加强对村民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中、小学加强对在校学生的宣传教育。从源头上控制森林火灾,实行五个禁止:禁止在山上燃烧断木、枯枝;禁止烧荒、烧田埂、烧草木灰;禁止在林区内和林缘边吸烟、野炊、上坟烧纸、燃放鞭炮、祭祀用火;禁止带火种进山;禁止造林炼山等一切野外用火。
二、严管特殊人群
各村各单位务必管好“痴、呆、傻、老、少”等特殊人员,加强对弱智人员的管护,落实管护责任,加强对老年人的监护,落实监护责任;加强对中小学生的防火安全教育,增强中小学生的防火意识,落实学校老师和家长监管责任。
三、严格防火制度
(一)实行包干责任制。全体乡村干部包村包组包户,责任到人,工作到位,不留死角。
(二)坚持巡查制度。各村每天组织6人以上对各组不间断巡查。乡政府派出专人下村督查。
(三)严格火情报告制度。各村发生火灾必须及时报告乡政府,不得迟报、瞒报,不得大火小报。
(四)落实防控措施。各村必须按要求配置好灭火工具(砍刀10把、扑火拖把20把),并成立20人以上灭火护山巡查队;轮流值班,巡山护林,做到冒烟就查,见火重罚,烧山就抓!
(五)坚持科学扑救。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坚持以人为本,实行科学扑救,不得组织老人、妇女、儿童上山打火,确保不发生人员伤亡。
(六)野外用火处罚方式与标准。
1、每发现一次野外用火但未引起火灾的,对责任人罚款800元;
2、对于野外用火引起森林火灾,村委会自行组织扑灭,且面积相对较小的每次火灾,乡政府对相关村罚款500元,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3、对于野外用火引起森林火灾且出动乡干部参与灭火的,乡政府对相关村每次罚款1000元,责任人由乡政府和区林业局统一处理,并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4、如发生森林火灾,出动区或区以上的灭火队伍参与灭火的,由村委会负责灭火的一切开支,责任人由区、乡两级负责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七)严明防火纪律。
1、对于引发森林火灾的直接责任人,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同时追究民事赔偿责任。
2、从9月13日起,在一周内发生1起100亩以上火灾,乡政府将追究村支部书记和村主任的责任、并给相关包村包组的乡领导和干部党纪政纪处分。
3、对因森林火灾造成1人死亡或两人以上重伤的或一周以内发生2起以上森林火灾的村,包村包组的领导和干部就地撤职。
飞剑潭乡人民政府
2009年9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