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工作动态 >>> 政务动态 >>> 阅读正文

关于做好飞剑潭乡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区飞剑潭乡   发布时间:2009-12-23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
  
关于做好飞剑潭乡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各村、企事业单位:
为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的目标,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型农村建设,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切实做好我乡2010年度新农合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动收缴2010年农民参合自缴费用
1.收缴时间:从2009年11月份开始收缴2010年农民参合自缴费用,务必在2009年12月20日前完成。
2.收缴标准:农民参合的缴费标准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30元,新生儿在出生一个月之内按150元/人收缴。其中,24元存入家庭帐户,用于家庭门诊医药费的补偿,年内如未用完,可以结转至下年度家庭帐户使用。另外6元随同中央财政及地方财政(省、市、区)配套基金120元纳入住院统筹基金。
3.参合要求:凡参加新农合的农业人口,必须以户为单位,户不漏人,家庭成员(含外出务工人员)必须全部参加。人数以户口簿上在册人员为准。省委组织部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列入对象。
二、积极开展新农合宣传
各村要继续做好新农合宣传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宣传发动,要充分利用宣传标语、公开信、板报宣传栏等形式进行宣传,重点开展新农合筹资标准、补偿方案等宣传,使广大农民真正认识建设新农合制度的意义和好处,树立互助共济意识,自觉自愿地参加新农合。截止参合时间后,除新出生的婴儿外,原则上不得接纳要求参加本年度新农合的农民。
三、完善新农合补偿方案
2010年,袁州区继续实行“门诊家庭帐户补偿+住院可报费用按比例补偿+门诊大病补偿”模式,参合农民必须在定点医疗机构及非定点公立医疗机构治疗。
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脑中风、尿毒证、精神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六种门诊大病纳入补偿基金范围,起付线为200元,补偿比例为40%,年封顶线为2000元。
参合农民住院可报医药费用补偿标准表
 
所住医疗机构级别
乡级定点医疗机构
区级定点医疗机构
市级、省级定点医疗机构
市外非定点公立医疗机构
起付线标准(元)
100
300
600
800
补偿比例
75%
60%
45%
35%
注:(1)封顶线:每年每人实际补偿累计不超过50000元。
2)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经转诊的补偿比例为45%,未经转诊的补偿比例为35%。
3)在市外非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就诊的,未经转诊或未报告区农医中心的,需核减可报费用的20%。
4)将新农合统筹基金中可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的可报费用比例由50%提高到70%。
 
四、规范参合信息
为加快新农合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全区门诊统筹补偿,各村必须认真填写好参合登记表,认真登记好各参合户的家庭帐户余额一栏,登记表的各项信息栏要登记清楚,以便农医所准确将各参合户的信息录入微机。
五、工作要求
新农合是一项重要民生工程,各村务必要高度重视,及早安排,认真按照2010年新标准进行收缴。同时挂点班子成员和驻村干部要加强督促,使各村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2010年新农合收缴任务数。
附:《飞剑潭乡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村任务分解表》
 
飞剑潭乡人民政府
2009年11月11日
 
附 件:

 

主办:宜春市人民政府 承办: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宜春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版权所有:中国宜春政府网  赣ICP备060001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