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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袁州区飞剑潭乡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区飞剑潭乡   发布时间:2011-8-5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
  
各村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力度,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按照区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结合我乡实际,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制定《袁州区飞剑潭乡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飞剑潭乡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袁州区飞剑潭乡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省、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0]32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宜府发[2011]6号)和《袁州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袁府发[2010]11号)精神为核心,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以实现今年汛期安全生产平稳有序为目标,在乡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通过严密组织、重点打击、联合执法等措施,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着力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全乡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重点范围、重点内容和督导分工
重点范围: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人员密集场所、特种设备等行业和领域,以及各地、各有关部门确定的有关重点行业和领域。
重点内容:打击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及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尤其要把煤矿和非煤矿山假借技改整合进行非法违法生产建设、危化品企业未经“三同时”审查验收合格擅自进行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烟花爆竹企业未列入省行业整顿保留企业名单擅自进行非法违法生产等行为作为打击的重中之重。
(一)具有共性的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二)具有行业(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煤矿(由国土所、安全办负责督查)
1)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限期内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技改区域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
2)被兼并重组煤矿未按规定变更相关证照擅自组织生产的;
3)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4)不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没有能力采取“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
5)无采矿许可证非法采煤的。
2、非煤矿山(由国土所、安全办负责督查)
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2)无合法勘查许可证或合法资质从事勘探活动,以勘探名义实际上从事采矿活动的;
3)露天矿山实行“伞檐”开采、“一面坡”开采的,地下矿山未实现机械通风、违规排放尾矿的;
4)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限期内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区域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
5)无证尾矿库非法生产运行的;
6)尾矿库坝体加高扩容未依法履行安全“三同时”,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未延期换证继续违法生产运行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下达停止生产指令未执行的。
3、交通运输(由公安派出所、交通办负责督查)
1)驾驶人超载、超速行驶,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2)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3)非营运车辆违法载人的;
4)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法渡口和停靠点;
5)未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的渡船。
4、危险化学品(由乡安全办负责督查)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许可擅自进行建设施工或投入生产经营的;
3)非法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非法进行燃料油加工和白酒生产的;
4)擅自将生产装置、设施出租给不具备条件、资质的单位(个人)试制、生产危险化学品,或者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改变主要工艺,擅自增加、改变生产装置的。
三、时间步骤
5月上旬至6月底,集中2个月左右时间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主要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5月上旬)
各村、企事业单位要立足工作实际,找准主攻方向,明确打击重点,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迅速层层动员部署,确保“打非”专项行动尽快在基层全面启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舆论氛围。按照全乡的统一部署,各村、企事业单位负责牵头(督导)将本单位专项行动组织机构和具体实施方案于5月15日前报乡安全办。
(二)排查摸底阶段(5月中旬-5月下旬)
各村、企事业单位在5月20日前,要组织企业结合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自我检查,认真排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在5月25日前,要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易发行业、多发地区进行拉网式排查,逐一查清存在问题,尤其要掌握本地区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影响恶劣、屡禁不止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增强打击实效;
(三)集中打击阶段(6月上旬-6月中旬)
各村、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协调配合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派出所、交通运输、规划建设、工商、质量监督、监察等部门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加强联合执法,对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行集中打击,特别是对情节恶劣、屡禁不止、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重拳出击,公开严惩,形成强大的影响力、威慑力。
(四)检查督导阶段(6月下旬)
各村、企事业单位要组织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的检查督查活动,督促各单位针对暴露出的问题加强制度机制建设;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打非”专项行动取得实效。要重点加强对已关闭和停产整顿、整合技改生产经营建设单位的抽查复查。区安委办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地开展“打非”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村企事业单位于6月30日前,务必将本单位开展“打非”专项行动总结材料报送乡安全办。
四、工作要求
(一)突出重点,依法严厉打击。各村企事业单位要抓住关键环节,紧扣打击重点,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和措施,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要注重源头治理,加强与司法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加强地区之间的联合执法,查清斩断非法生产原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深挖根除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铲除安全生产领域的黑恶势力,防止前纠后犯、死灰复燃,防止新的非法违法行为发生。
(二)加大宣传,强化社会监督。各村、企事业单位要通过互联网、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加大“打非”专项行动宣传力度。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鼓励发动群众举报、媒体曝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形成强有力的、快速反应的监督机制。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兑现奖励,并注意保护举报人相关权益。要坚持和完善“黑名单”制度,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猖獗、后果严重的地区和企业,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三)落实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各村、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发〔2010〕23号、赣府发〔2010〕32号、宜府发[2011]6号和袁府发[2010]11号等文件的规定,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强化各村、企事业单位“打非”工作的责任,对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不力、非法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惩处、安全生产秩序混乱的地方,将严格追究有关各村、企事业单位的责任,据情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大事故查处的力度,对非法违法事故查处实行挂牌和跟踪督办,对非法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生产经营单位和负责人,依法从重处罚。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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