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依据: |
《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广发编字[1999]74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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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对象及 范围: |
广播电台、电视台 |
| 办理条件: |
1.具备“延时装置”、“储存电话”等技术保障设施;
2.具有较高政策水平、熟练掌握有关操作技能的相对固定的编播人员;
3.电台、电视台的导演、导播、主持人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电话编辑、节目监制等编播人员 必须具有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4.有比较完善的节目操作程序和管理规定;
5.有处理不测情况的应对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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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办材料: |
1.节目或栏目的名称、使用频率(频道)、时段及300字左右的内容介绍;
2.节目或栏目的负责人、编辑、导演、导播及主持人的姓名、职务、专业技术职务;
3.“延时装置”、“储存电话”等保证播出安全的技术保障设施的型号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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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程序: |
由申请单位向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本台台长签署同意意见后,报地(市)广播电视局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报省级广播影视厅(局)备案。 |
| 办理时限: |
5日 |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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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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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机构: |
广电局事业科 |
|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
法定工作日 宜春市东风路183号 336000 |
| 联系方式: |
0795-3267562 |
| 监督电话: |
0795-3273192 |
| 网上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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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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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态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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