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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的审批

信息来源:区广电局   发布时间:2008-4-28
服务类别:立项报审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广电局事业科
 事项依据:


    《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广发编字[1999]74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办理对象及 范围: 广播电台、电视台
 办理条件: 1.具备“延时装置”、“储存电话”等技术保障设施; 2.具有较高政策水平、熟练掌握有关操作技能的相对固定的编播人员; 3.电台、电视台的导演、导播、主持人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电话编辑、节目监制等编播人员 必须具有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4.有比较完善的节目操作程序和管理规定; 5.有处理不测情况的应对预案。
 申办材料:    
   1.
节目或栏目的名称、使用频率(频道)、时段及300字左右的内容介绍;
     2.节目或栏目的负责人、编辑、导演、导播及主持人的姓名、职务、专业技术职务;
     3.“延时装置”、“储存电话”等保证播出安全的技术保障设施的型号和数量。
 办理程序: 由申请单位向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本台台长签署同意意见后,报地(市)广播电视局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报省级广播影视厅(局)备案。
 办理时限: 5日
 收费标准:
 附  件:
 承办机构: 广电局事业科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法定工作日 宜春市东风路183号 336000
 联系方式: 0795-3267562
 监督电话: 0795-327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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