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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州区国税局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操作办法(国税部分)

信息来源:区国税局   发布时间:2010-12-2
服务类别:财务税收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办理对象及 范围: 纳税户
 办理条件: 依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申办材料:
 办理程序: 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国税部分) 一、办理税务登记的优惠政策 自2009年1月1日起,毕业生、下岗再就业人员办理税务登记证免收工本费(20元/套)。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手续齐全的,可当场办理。 二、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一)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其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销售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 (三)对残疾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四)个人从事销售货物,按期纳税月销售额5000元以下的;提供应税劳务,按期纳税月营业额3000元以下的;按次纳税每次(日)销售额200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 (五)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1、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3、翻新轮胎。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4、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六)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1、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2、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3、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4、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5、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七)高校毕业生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 2、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 3、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 4、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5、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6、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具体范围按本通知附件1《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执行。 (八)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综合利用生物柴油,是指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 (九)销售下列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1、农膜。 2、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从2008年6月1日含有机肥产品)、农药、农机。 3、生产销售的有机肥产品(从2008年6月1日)、氮肥、磷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也称掺合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 4、饲料。 饲料产品分为征收增值税和免征增值税两类。免税饲料主要包括: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创办的企业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创办的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创办的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创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税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创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创业开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属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创业开办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在每人每年4000元基础上浮20%,即每人每年4800元。
 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
 附  件:
 承办机构: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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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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