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公共服务 >>> 面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服务信息 >>> 阅读正文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信息来源:区环保局   发布时间:2008-4-23
服务类别:环保绿化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
 事项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32号),1995.8.29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66号),1996.5.15
 办理对象及 范围:
 办理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
 申办材料:
①  经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②  经环保部门核定分配的污染排放总量控制和削减指标;
③  排污者污染物排放情况(提交一年内有法定资质证的环境监测单位出具的监测报告);
④  限期治理资料;
⑤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文件复印件和环保验收材料。
 办理程序: ① 告知 ② 申请 ③ 受理 ④ 核准 ⑤ 发证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附  件:
 承办机构: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袁州区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 0795-3998363
 监督电话: 0795
 网上咨询:
 网上办理:
 状态查询:

 

主办:宜春市人民政府 承办: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宜春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版权所有:中国宜春政府网  赣ICP备060001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