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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田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报告处理制度

信息来源:区湖田乡  发布时间:08-04-30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湖田乡党政办公室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的长效机制,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涉及安全生产的重点企业。
第三条: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报告、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制度的实施。
第四条:各有关单位依据本制度,结合实际,相应制订出自身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报告、处理制度。
一、排查
第五条:各驻厂(矿)安全监督员,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抓好常规检查。对所负责单位,一周不少于一小查,一月不少于一大查,检查结果向领导小组书面汇报。
第六条:乡政府成立专门安全巡查小组,由乡安监办牵头,辖区厂(矿)每月巡查一次(专业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或上报。
第七条,巡查小组做好辖区厂(矿)的抽查工作,对上报或发现的事故隐患,要研究整改措施,落实专人负责抓好整改,并根据行业和隐患危险程度不同,分别填报事故隐患排查、报告、处理表。
二、报告
第八条:巡查小组发现事故隐患后,应立即向领导小组书面报告,领导小组按规定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督促企业排除事故隐患。
第九条:不能当场整改或无法处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在24小时内填表上报区安监局和行业管理部门。
三、处理
第十条:一般事故隐患由巡查小组,在责令企业采取确保人身、财产安全措施的同时,两天时间以内制订出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并监督企业整改到位。
第十一条:重大事故隐患,由领导小组和行业管理部门在责令企业采取确保人身、财产安全同时,三天之内共同制定出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并派出专业人员监督企业组织实施,整改到位。
第十二条: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必须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措施,整改期限,企业整改负责人,监督负责人。
第十三条:存在事故隐患而无力整改,或反复出现类似事故隐患的单位和场所,必须立即责令该单位或场所停止生产、经营、疏散人员,并及时上报,由区安监局做出处理决定。
四、处罚
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经领导小组,巡查小组责令改正仍不执行的,对单位和及相关人员按以下规定处罚。
1、取消单位、个人评优资格。
2、未按时间、要求进行事故隐患排查的单位,单位负责人写书面检查交领导小组,并通报批评。
3、未按要求上报《湖田乡安全生产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报告、处理表》的单位,缺一次对单位进行通报,缺2次单位负责人向领导小组写出书面检讨。
4、对事故隐患不采取保障安全措施,隐患不报或有意拖延报告的,将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并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发生事故后,经查实有关人员报告本制度不力的情节,由司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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