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建房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更好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以下“十不准”:
一、不准违反规划建房。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集镇规划或村庄规划。
二、不准未经批准建房。农村村民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建住宅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小组同意、村委会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动工建设。
三、不准超规定面积建房。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人均住房占地面积已达到20.25平方米的,不得申请占地建房;出租、出卖原住房的,不得申请、批准宅基地。农村村民建房占地面积按下列控制标准审批:占用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占用耕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坡、荒滩和拆旧翻新的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四、不准超越“红线”建房。建房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控制在公路、电力设施红线内建房。对在水利设施、铁路设施、风景区、文物保护区等区域或红线内建房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五、不准少批多建、批东建西和乱占滥用耕地建房。
六、不准占用基本农田或“开天窗”建房。
七、不准强占宅基地建房。
八、不准高切坡建房或在有地质灾害隐患的地方建房。
九、不准非法买卖、转让土地建房。
十、不准以建住宅为名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
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国土、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严厉查处;情节严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将追究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规定适用于袁州区范围内农村村民建房,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土资源分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