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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中心经营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时间:2008-4-21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事务局会议中心
  

    为加强区会展中心的经营管理,提高利用率,充分发挥会展中心的效能,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基本情况
    面积约730平方米,可容纳800人左右(含主席台80余人),配置有较先进的音响灯光设施和空调,装修典雅现代,是举行大型会议和演出活动的理想场所。
    二、运作原则
    按照“保障机关、适度开放、有偿使用、规范管理”原则进行。会展中心在重点保障区机关各类会议所需,特别是区四套班子召开的各类会议的情况下,向社会其它单位和团体开放,并实行有偿服务。
    三、提供服务事项
    1.提供音响、灯光、空调;
    2.提供开水;
    3.提供停车场所;
    4.提供会务接待人员。
    四、申请程序
    1.主办单位应提前二天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会议中心联系(发函或电话联系亦可),并填写使用登记表(内容需注明:举办时间、参加人数、活动内容及所需服务事项等);
    2.会议中心对主办方活动内容进行审查,如存在违规违法或不健康的内容,会议中心人员有权拒绝申请;
    3.会议中心根据主办方的要求,认真做好会前的准备工作、会中的服务工作和会后的清理工作;
    4.会前主办方应将会务费交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会议中心。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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