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规文件 >>> 其他有关文件 >>> 阅读正文

水电管理股工作细则

信息来源: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时间:2008-4-21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事务局水电管理股
      1、水电维修股设股长一名,派工员一名,水电工二名,股长负责本股室的日常业务管理。
    2、日常水电维修采取派工单制度,派工单由派工员开示,维修任务完成后,由用户签字生效。派工员做好派工单据的保管存档。
    3、水电材料采购实行公开招投标,确定材料供应商,实行定点采购。供应商要对水电材料明码标价,保证质量,价格在市场价基础上下调不低于5%,同时要提供完善周到的服务。
    4、水电材料的采购实行专门报批、专人采购。凡日常维修中须采购水电材料的,必须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采购。采购原则上由股长负责,在指定的供应商处设立专门的采购登记薄,采购时,要注明品种、价格、数量、时间、事由等以备查,分管领导每月一次对材料采购进行核定签字。凡一次性采购材料金额在300元以上,需报主要领导同意方可采购。
    5、水电材料采购要本着实用、节约的原则,随购随用,用多少、购多少,杜绝浪费,对虚设项目、虚报价格数量等违规现象,将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此项工作由分管领导监督检查,并定期向主要领导汇报。
    6、水电公用部分需维修的,实行文字报批制度,由股室上报维修项目,经领导同意后,方可维修。
    7、原则上日常水电维修二个月结清一次材料款。重大维修项目,实行专款专用,专款下拨后结清材料款。
    8、对个人住户实行有偿服务。
附 件:

 

主办:宜春市人民政府 承办: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宜春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版权所有:中国宜春政府网  赣ICP备060001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