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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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对象及 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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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须知: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2、向已婚育龄人口出租或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3、已婚育龄人口要按时参加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生办组织的环、孕检,并把环、孕检证明寄回原籍地计生办查验,或按时返回原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环、孕检,将证明交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查验。
4、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 申办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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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程序: |
一、办理一胎生育证
育龄夫妻在第一胎分娩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领取《江西省计划生育证申请审批表》,双方所在单位或其所在村(居)委会核实盖章,一方乡镇(街道)计生办领取《一胎生育证》。
二、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
育龄夫妻不孕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领取《江西省计划生育证申请审批表》,双方所在单位或其所在村(居)委会核实签字盖章,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核,区计生委审批,再到女方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 |
| 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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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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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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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机构: |
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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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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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电话: |
0795 |
| 网上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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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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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态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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