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袁区人口发[2008]23号
各乡镇(街道)党委(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委有关部门,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和《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经报请区委研究同意,决定由区检察院、区人口计生委抽调人员成立袁州区征收社会抚养费预防职务犯罪指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社会抚养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构
成立预防职务犯罪指导小组。
组 长:汤萍(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副组长:易志宏(袁州区人口计生委主任)
鄢华荣(袁州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成 员:陈会连、周刚、彭文斌、吴闽江
下设预防职务犯罪办公室。
主 任:周刚
副主任:彭文斌、吴闽江
成 员:杨宜红、刘巧玉、温勇、龙海波
二、主要工作内容和范围
1.预防职务犯罪指导小组负责全区社会抚养费征收预防职务犯罪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
2.预防职务犯罪办公室负责不定期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查、交流信息和通报,预防和查办全区人口计生系统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中利用职务犯罪行为,具体查办犯罪案件,分析研究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中犯罪的特点、成因及趋势,总结经验教训,研究和落实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负责督查、承办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工作事务。
预防职务犯罪是新形势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迫切要求。各有关单位一定要密切配合和支持预防职务犯罪指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工作,并自觉接受其监督和检查。
附:征收社会抚养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袁州区人口计生委
二00八年六月十一日
主题词:联合成立 社抚费预防职务犯罪 指导小组 通知
报送:市检察院、市人口计生委,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 钟乔峰副书记、孙智红常委、敖幼平副区长。
袁州区人口计生委办公室 2008年 6月11日印发
附件:
征收社会抚养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
预防职务犯罪应当从源头上抓起,立足健全制度、严格管理、加强监督,对不依法履行职责和不廉洁的行为进行预防和矫治。
一、实行立案调查。凡属计划外生育对象均须缴纳社会抚养费,对所有征收对象,征收机关均须填写立案审批表,立案人必须填写立案建议并报分管执法领导批准。
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必须由2人以上(含2人)执法人员进行,必须填写调查笔录及相关证据。
三、社会抚养费征收实行审批制。所有经调查核实的计划生育案件,确属违反计划生育相关规定的,必须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提出征收建议,征收建议必须由分管领导、计生办主任及相关办案人员共同做出,报区人口计生委执法机构审批,受委托征收机构必须按区人口计生委批复的意见执行。
四、严格按标准下达征收社会抚养费通知书,征收标准必须按照当年区政府下达的标准,不允许受委托征收机构随意更改甚至降低标准。
五、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规定。对征收对象一次缴清社会抚养费有困难的,本人必须向征收机构写出书面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申请书,征收机关视情况书面填写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审批表,并写出相关建议报区人口计生委,经同意后方可执行。
六、征收社会抚养费非诉执行。对有能力缴清社会抚养费而又不愿自觉缴纳的对象,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必须申请法院非诉执行。
七、杜绝坐收坐支,受委托征收机关所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必须按月全额上缴区财政,同时必须将领取的专用收据交计生委审核,对未在规定期间内上缴的,区财政局对相关单位全部划拨并不予返还。
八、对当年未缴清社会抚养费的人员必须建立台帐逐年缴纳,不允许任何人作出降低征收标准的决定。
九、当年所有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必须归档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