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州区农村信用社:
你单位彬江信用社职工刘少建,男,1974年8月生,2000年与胡静结婚,2001年4月生育一女孩叫刘思琦在六小读书,2003年离婚,2007年11月10日与黄泥塘邹冬平生育一男孩叫刘嘉航,邹冬平1973年生,之前结过婚生育一女孩,已14岁在宜春中学读书。
鉴于上述事实,刘少建违反了《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规定,计划外生育一胎子女。根据《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我们决定对刘少建限时30日征收社会抚养费陆万肆仟零柒拾壹元。请贵单位协助征收为盼。
二00八年三月十四日
主题词:征收刘少建 社会抚养费 函
报 送:市人口计生委。
袁州区人口计生委办公室 2008年3月14日印发
共印1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