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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优惠办法

信息来源:区芦村乡   发布时间:2008-5-16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
  
外商投资优惠办法
土地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年限:工业用地、种植和养殖用地、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用地以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用地为50年;商业用地、旅游业用地为40年;住宅用地为70年。期满后需继续使用的,可申请续延。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优先获得土地使用权。依照出让方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所开发的土地、厂房、生活设施和其它公共设施,可以自用,也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以出让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的外商,土地费用提供以下优惠:
1、投资兴办企业,土地出让金按评估价优惠40%,土地使用费按0.5/㎡年收取。
2、投资兴办企业,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土地出让金按评估价优惠60%,免收土地使用费。
3、鼓励外商通过土地流转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凡利用”五荒“资源从事农林牧渔开发项目,经村、组同意可采取租赁、承包、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管部门免收报批规费。
4、投资小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土地出让金按评估价优惠30%
5、小城镇成片综合开发项目,土地出让金按基准价标准收取。
税费政策
新建的独资项目,在企业投产后,依照税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其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的全部、第3至第5年的50%由财政列支扶持。合资、合作项目按投资比例,属外商投资部分享受本条所述政策。
兼并、购买我乡企业,投入资金改造,并吸收该企业职工就业的,企业投产后,其新增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属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由地方财政列支扶持。
凡从事农、林、牧、渔和荒山、荒坡开发项目的在经营期限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投资经营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新增土地使用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列支扶持,所缴纳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可以部分列支扶持。
小城镇成片综合开发项目,所涉及的区内收费全部免收,属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外商从事小城镇商品(农贸)市场开发,经营门店的业主,自市场开业之日起一次性免征1年营业税和增值税,免征2年工商管理费。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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