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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优惠办法

信息来源:区芦村乡   发布时间:2008-5-16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
  
工业园优惠办法

■入园兴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每投资100万元提供土地1—1.5亩。土地按“零”地价出让,超出面积部分按3—5万元/亩有偿出让。
■投资项目的生产及配套设施用地,可根据外商意租赁使用,租赁费用为每月每平方米0.5元。入园企业自建生产厂房及配套服务设施,区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属政策性收费的全部免收。
■外商投资业从投产年度起依据税率所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由区财政全额列支扶持,后3年按50%列支扶持。出口创汇型企业,5年后可继续按50%列支扶持。
■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从投产年度起所征收的增值税,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财政列支扶持2年。
■进园企业实现的利润用于再投入扩大生产规模,或者开办其它企业,再投资部分缴纳的所得税,属地方留成部分再列支扶持3年。
■在国家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入园企业可自由选择投资方式,自主决定经营管理模式。
入园企业在享受本优惠办法的同时,享受国家及省及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对具体项目,可视情况一事一议。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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