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并收回袁劳社伤认字〔2009〕068号
何兴祯《工伤认定决定书》的通知
江西宜春锦兴矿业有限公司、何兴祯本人:
2009年12月31日,我局曾就何兴祯(赣州崇义县人)在袁州区新坊镇银岭矿区采矿作业负伤申请工伤认定一事作出了工伤认定(袁劳社伤认字〔2009〕06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现江西宜春锦兴矿业有限公司对袁劳社伤认字〔2009〕06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提出异议,认为伤者何兴祯与该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经我局进一步调查核实,何兴祯与江西宜春锦兴矿业有限公司确无劳动关系。现决定,撤销并收回袁劳社伤认字〔2009〕068号何兴祯《工伤认定决定书》。
建议伤者何兴祯向人民法院申请,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袁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2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