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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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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设立的商业、服务业网点的服务内容要符合本宗教的有关规定;
2、征得该宗教场所的同意;
3、符合其它有关部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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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区民宗局提交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的书面报告;
2、区民宗局对拟设立的商业、服务业网点的服务内容进行审核,并征求该宗教活动场所及有关部门的意见;
3、对拟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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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的申请报告;
2、拟设立的商业、服务业网点的服务内容情况说明;
3、其它有关需要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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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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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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