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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项目服务指南

信息来源: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发布时间:2008-5-14
 

行政审批项目服务指南

项目名称

审批条件

办事程序

申报材料

办结时限

审批依据

(文件名称、发文单位及文号)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1、场所已筹建完工;

2、成立了场所民主管理组织;

3、建立了场所管理规章制度;

4、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它人员;

5、其它有关条件。

1、场所筹建完工后向区民宗局申请登记,填写场所登记申请表;

2、区民宗局对该场所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立等情况进行审核;

3、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场所登记证。

1、场所申请登记报告;

2、场所民主管理组织成员名单及其居民身份证明;

3、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居民身份证明、宗教教职人员证书;

4、场所有关管理规章制度;

5、场所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证、房屋验收合格证等;

6、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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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行政审批项目服务指南

项目名称

审批条件

办事程序

申报材料

办结时限

审批依据

(文件名称、发文单位及文号)

在宗教活动场所范围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审查同意

1、拟改建或新建的建筑物符合本宗教有关规定;

2、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的同意;

3、符合规划、建设、文物等有关部门的要求。

1、向区民宗局提交改建、新建建筑物的书面报告;

2、区民宗局对拟改建、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征求该宗教场所及有关部门的意见;

3、对拟改建和新建建筑物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书面答复。

1、改建或新建建筑物的申请报告;

2、该建筑物的三维效果图和平面设计图;

3、该建筑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4、其它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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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行政审批项目服务指南

项目名称

审批条件

办事程序

申报材料

办结时限

审批依据

(文件名称、发文单位及文号)

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审查同意

1、拟设立的商业、服务业网点的服务内容要符合本宗教的有关规定;

2、征得该宗教场所的同意;

3、符合其它有关部门的要求。

1、向区民宗局提交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的书面报告;

2、区民宗局对拟设立的商业、服务业网点的服务内容进行审核,并征求该宗教活动场所及有关部门的意见;

3、对拟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书面答复。

1、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的申请报告;

2、拟设立的商业、服务业网点的服务内容情况说明;

3、其它有关需要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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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举办陈列、展览审查同意

1、拟陈列、展览的内容要符合本宗教的有关规定;

2、征得该宗教场所的同意;

3、符合其它有关部门的要求。

1、向区民宗局提交举办陈列、展览的书面报告;

2、区民宗局对拟举办的陈列、展览内容进行审核,并征求该宗教场所及有关部门的意见;

3、对拟举办陈列、展览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书面答复。

1、举办陈列、展览的申请报告;

2、拟举办陈列、展览的内容情况说明;

3、其它有关需要提供的材料。

15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行政审批项目服务指南

项目名称

审批条件

办事程序

申报材料

办结时限

审批依据

(文件名称、发文单位及文号)

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查同意

1、拟拍摄的电影、电视片的内容符合本宗教的有关规定;

2、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的同意;

3、符合其它有关部门要求。

1、向区民宗局提交拍摄电影、电视片的书面报告;

2、区民宗局对拟拍摄电影、电视片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征求该宗教活动场所及有关部门的意见;

3、对拟拍摄电影、电视片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书面答复。

1、拍摄电影、电视片的申请报告;

2、拟拍摄的电影、电视片的内容情况说明;

3、其它有关需要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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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行政审批项目服务指南

项目名称

审批条件

办事程序

申报材料

办结时限

审批依据

(文件名称、发文单位及文号)

清真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开办审批

1、必须配备一定比例的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职工和管理干部;

2、清真食品的运输、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应保证专用;

3、符合其它有关部门要求。

1、向区民宗局提交开办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的书面申请报告;

2、区民宗局按照有关要求对加工现场进行实地察看,对从业人员进行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3、予以书面答复。

1、开办生产加工清真食品的申请报告;

2、从业人员的情况说明;

3、其它有关需要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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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

1、宗教团体负责人符合本宗教有关规定;

2、爱国爱教、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3、在本宗教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社会反映良好。

4、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1、宗教团体或宗教团体筹备组织向区民宗局提出申请;

2、区民宗局对拟任宗教团体负责人进行审查,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3、对团体予以书面答复。

1、关于拟任宗教团体负责人的意见;

2、拟任宗教团体负责人情况登记表;

3、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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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令第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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