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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管辖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08-5-1
服务类别:
法律服务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
公证处
事项依据:
公证管辖
1.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
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遗嘱、委托、声明中涉及不动产转让的除外。
收养公证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外及涉港、澳、台地区的收养公证的管辖,依照司法部有关规定确定。
2.住所地不同的若干个当事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必须共同到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处办理。
办理对象及 范围:
全社会
办理条件:
申办材料:
办理程序:
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
附 件:
承办机构:
公证处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公证处
联系方式:
0795-3222345
监督电话:
0795-3223565
网上咨询:
网上办理:
状态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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