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公共服务 >>> 面向公民的服务信息 >>> 阅读正文

公证管辖

信息来源: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08-5-1
服务类别:法律服务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公证处
 事项依据:
公证管辖
1.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
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遗嘱、委托、声明中涉及不动产转让的除外。
收养公证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外及涉港、澳、台地区的收养公证的管辖,依照司法部有关规定确定。
2.住所地不同的若干个当事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必须共同到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处办理。
 办理对象及 范围: 全社会
 办理条件:
 申办材料:
 办理程序:
 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
 附  件:
 承办机构: 公证处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公证处
 联系方式: 0795-3222345
 监督电话: 0795-3223565
 网上咨询:
 网上办理:
 状态查询:

 

主办:宜春市人民政府 承办: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宜春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版权所有:中国宜春政府网  赣ICP备060001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