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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培训中心)

信息来源:文教局   发布时间:2008-4-30
服务类别:学校教育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社会力量办学指导中心和职成教股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办理对象及 范围: 民办幼儿园、培训中心
 办理条件: (1)幼儿园(培训中心)设置在安全的区域内,周围无污染源,无危险和安全隐患; (2)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有符合规范的名称,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 (4)幼儿园(培训中心)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以及卫生、安全状况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5)有合法的幼儿园(培训中心)组织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 (6)有根据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方案以及课程教学计划; (7)举办民办幼儿园(培训中心)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申办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幼儿园的建筑平面图,各功能室分布图、设施、设备计划配置情况说明及场地使用权证明;
  
6)区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审核证明;
  
7)区卫生局颁发的《卫生许可证》;

  (8)健康检查单位提供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
 办理程序: 举办者提出筹设申请。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成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培训中心)的名称、章程、地址、办学层次、类别、规模、招生范围等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举办者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
 办理时限: 申请筹设的自受理筹设民办幼儿园(培训中心)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申请正式设立的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收费标准:
 附  件:
 承办机构: 社会力量办学指导中心和职成教股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社会力量办学指导中心和职成教股
 联系方式: 0795-7028759
 监督电话: 0795-7028780
 网上咨询:
 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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