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依据: |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 办理对象及 范围: |
已生育一胎的结婚夫妻 |
| 办理条件: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后,可以怀孕并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
(二)独生子女死亡的。
(三)只有1个子女,该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四)一方为革命烈士亲生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只生育1个子女的。
(五)一方在煤矿井下连续从事采矿作业5年以上,并仍在从事煤矿井下采矿作业,只生育1个女孩的。
(六)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只生育1个子女的。
(七)归侨、侨眷或者在本省定居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其子女均在国外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定居的。
(八)双方均系华侨,一方回国时间在6年以内,只生育1个子女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十)双方均为农民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只生育1个女孩的;
2.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家结婚落户只生育1个子女的,但女方姐妹有2人以上的,只能准许1人;
3.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其父亲或者母亲亦无兄弟姐妹,只生育1个子女的;
4.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并已丧失生育能力,只生育1个子女的。
(十一)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前款除第二项、第七项规定外,再生育一胎妇女的年龄不得低于25周岁;再生育一胎的间隔期不得少于4周年。生育妇女的年龄超过28周岁的,再生育一胎的间隔期可缩短至2周年。
双方原均为农民,后转为城镇户籍,属本人要求转的,自转为城镇户籍之日起1年内可按农民对待,依法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属政府统一安排转的,自转为城镇户籍之日起3年内可按农民对待,依法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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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办材料: |
1、结婚证
2、户口簿
3、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或在单位签字盖章的《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审批表》 |
| 办理程序: |
1、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的条件:
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的夫妻必须符合《条件》第九条规定的情况,并且达到规定的生育间隔期限。
2、领取表格。申请再生育一胎的夫妻,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委会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审批表》。
3、填表、核实与张榜公布。申请生育的夫妻应如实填写表格中规定的全部栏目,签上姓名,贴一张女方一寸免冠照片(另需再准备一张同样照片办证用),并将申请表送双方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或村民委员会的一方的情况进行核实和张榜公布,并在核实和张榜公布无举报意见之后提出初步意见,由主管领导签名和加盖公章,以明确责任。)
4、申请、审批和发放:
申请再生一胎的夫妻凭结婚证、户口籍和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或在单位签字盖章的《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审批表》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申领《再生一胎生育证》,经其审核并报县一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发给《再生一胎生育证》;其中夫妻双方是农民的,可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并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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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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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 |
免费 |
| 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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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机构: |
新坊乡计划生育办公室 |
|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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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李卫东 15932803303 |
| 监督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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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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