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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街开展“继续解放思想、推动科学发展”主题教育活动的通知

信息来源:区秀江街   发布时间:2008-9-27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区委办
  

秀党字〔2008〕37号

各社区党支部:
     开展“继续解放思想、推动科学发展”主题教育活动,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新的起点实现袁州崛起新跨越的重要举措。根据省委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继续解放思想、推动科学发展” 主题教育活动的实施意见,为确保教育活动顺利开展,取得成效,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继续解放思想、推动科学发展”这个主题,找准和抓住在解放思想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破除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观的障碍,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努力营造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的浓厚氛围,形成科学发展、加快崛起的大合力,以新一轮的思想大解放推动袁州经济社会大发展。
    二、活动内容
按照“深化内涵、突出重点;创新形式、突出特色;贴近实际、突出实效”的要求,重大开展以下活动:
   (一)积极参加省、市、区委组织的重大活动
    1、认真组织全省“继续解放思想、推动科学发展“专家宣讲团、先进事迹报告团到我街开展宣讲和报告活动。
    2、认真做好全省“十大井冈之子”、“十大创卫先锋”、“十在和谐社区”、“十大和谐村庄”、“改革开放以来最具影响的十件大事”、“投资环境十佳县市”评选活动的组织和推荐工作。
    3、认真做好省、市、区委主题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安排的相关工作。
  (二)积极参加和开展各项活动:
    1、组织开展“继续解放思想、推动科学发展”调研活动,按照“五个进一步解放思想”的要求,写好调研文章。
    2、继续开展“文明社区”创建活动。
    3、认真做好宜春评话、脱胎漆器、三星鼓、三角班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培植、努力打造和谐文化示范居委会。
    4、协助区委精心组织的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活动。积极参加报告会、研讨会、知识竞赛、文艺作品展览、文学创作笔会、大型文艺晚会等活动。
    5、积极参加区委组织开展的“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礼仪知识竞赛活动。
    6、积极参加“双、十、百”评选表彰暨五·四青年节文艺晚会。
    7、积极参加“共享爱的阳光、关爱留守儿童”文艺晚会。
    8、开展青少年思想道德法制建设宣讲进校园、进社区活动。
    9、组织开展以“继续解放思想、推动科学发展”为主要内容的送科技、文化、法律、卫生进社区活动。
   10、开展“继续解放思想、推动科学发展”专题新闻宣传活动,在《袁州通讯》、有线电视三频道,多上稿、上好稿,多层面报道我街主题教育活动开展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开展“继续解放思想、推动科学发展”专题教育活动,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党支部高度重视,把主题教育活动摆在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为确保主题教育活动顺利开展,党工委决定成立“继续解放思想、推动科学发展”主题教育活动领导小组,组长:柳有林;副组长:刘卫国、钟甫华、张强;成员:罗美连、丁朝晖、陈宜、罗增华、晏才根、袁剑清、黄爱连、施振芳,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罗增华兼任,成员:漆淑贞。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支部要根据工委的统一要求,紧密结合实际,精心设计载体,既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参与省、市、区委、街工委组织的各项活动,又要立足自身实际,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教育活动,创造性开展工作,要在破除影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上下功夫见成效,要在推动抓好项目加快发展上下功夫见成效,要在探索完善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上下功夫见成效,要在提高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上下功夫见成效。
   (三)务求取得实效。党支部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狠抓工作落实,确保主题教育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在深入区情、街情的认识上进一步解放思想,在完善我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进一步解放思想,在拓展全区对外开放广度和深度上进一步解放思想,在探索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上进一步解放思想,在优化我区投资环境上进一步解放思想,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着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更好地把加快发展与科学发展有机统一起来,促进袁州在新的起点上实现崛起新跨越,不断增强主题教育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中共秀江街道工作委员会
                                                                 二00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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