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土资源管理所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市、区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决定和措施;
2、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编制和实施园区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环境治理总体规划;
3、协助上级国土部门作好土地调查、登记、统计、管理工作和土地证书核发、土地动态监测管理工作;
4、协助园区对农用地的转用、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报批和建设项目供地等工作;
5、负责辖区内用地的管理、监督和违法用地查处;
5、承办管委会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财政所
1、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做好培财、理财工作,依法理财、廉洁从政;
2、负责组织园区财政预算内、外资金的收入,协同有关部门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收入任务;
3、负责园区财政收支、财务核算,科学、合理地安排和调度好各项资金;
4、负责园区年度财政预、决算的编报,定期向管委会报告财政预、决算的执行情况;
5、协助企业优惠政策的核实、兑现工作;
6、负责园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7、负责财政资金的检查和监督;
8、承办管委会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国税所
1、宣传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
2、依法及时定额地征收园区纳税人应纳的税款入国库;
3、负责税务登记管理,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
4、做好企业纳税申报及有关资料的咨询辅导工作;
5、负责对被监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跟踪管理;负责流转税、企业所得税、税收减免退税管理;
6、负责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审批后的跟踪监控;负责对纳税人的纳税评估;
7、负责对纳税人的欠税清理;
8、负责文书经办及审批管理;负责税收档案管理和其他相关工作;
9、承办管委会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地税所
1、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2、负责园区地方税收及其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包括企业税收、基建税收、房地产税收及防洪保安资金、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残疾人保障金、工会经费;
3、认真组织开展税法宣传,加强对纳税人的纳税辅导,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不断优化园区纳税环境;
4、认真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
5、依法开展税务日常检查,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发票使用情况及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依法进行检查;
6、认真搞好日常纳税评估,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经营动态,并开展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
7、强化重点税源管理,完善重点税源监控制度;加强基建及房地产项目的税收征管,做好外来经营户的税收征管和清算工作;
8、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
9、积极与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和联系,建立协税护税的社会综合治税的网络体系;
10、承办管委会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规划建设所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建设事业(包括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
2、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园区设施建设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监督、检查,负责城建资金的调度和安排;负责建设统计和城建档案工作。
3、协助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监督管理园区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和工程造价、工程合同、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安全;处理工程质量事故,协调处理重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负责对入园的工程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安装、建筑装修、建材等建筑企业管理;协助入园企业办理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负责重点工程建设的协调管理。
4、负责建设工程和园区公用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5、负责园区基础建设项目初始方案的审查,以及工程造价、招投标、工程质量和监督管理。
6、负责园区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园区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工作;负责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负责新型墙材的推广使用。
7、协调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招商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与劳务合作业务,指导企业开拓国内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8、承办管委会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环保所
1、负责园区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的宣传工作;
2、按照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负责园区内排污费征收工作;
3、负责做好入园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4、对园区内环境违法事件及时调处制止,并报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负责处理一般污染纠纷案件,并对园区进行排污检查;
5、负责监督园区内排污单位按照完成排污申报登记工作。
6、承办管委会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公安警务室
1、收集、掌握、报告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情报信息;
2、依法监督管理园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安全保卫工作,开展夜间巡逻,维护园区治安稳定;
3、依法管理园区内的特种行业、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和枪支、弹药及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四防”工作;
5、依法监督、指导园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组织、指导内保组织和群众开展安全防范;
6、协助上级公安机关做好处置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工作;
8、接受群众报警求助,热心为群众提供服务,调解园区治安纠纷;
9、承办管委会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