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市政府《关于同意对明月山景区公路两旁建筑进行规划控制的批复》(宜府字[2006]2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二○○六年八月十日
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府字[2006]22号
关于同意对明月山景区公路两旁建筑进行规划控制的批复
市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报来《关于要求规划控制进入明月山景区公路两旁建筑的请示》收悉。经市政府研究,为创造优美的旅游环境,树立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的良好形象,同意对明月山景区公路两旁建筑进行规划控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对进入景区的主要公路,即:宜春—温汤—潭下、沙田—温汤、宜春—洪江、三观—古庙—明月山顶等四条公路和新规划的宜春—温汤一级公路分别列入各自规划控制范围。
二、对上述四条公路两旁20米内,新规划的一级公路两旁40米内,不允许农民建私房和修建其他建筑物。
请你局会同袁州区人民政府负责好各自管辖内地段的规划控制,认真贯彻,从严控制,履行好报批手续。
宜春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七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