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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的通知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5-4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秘书科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报销比例,请遵照执行。
    1、因治疗需要,办理转诊手续而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其报销比例调整为35%;没有办理转诊手续的,报销比例仍为25%
     2、非定点公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由20%调整为25%
     3、乡级、区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不变。
    本通知自200711日起执行。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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