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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08-5-4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
秘书科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报销比例,请遵照执行。
1
、因治疗需要,办理转诊手续而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其报销比例调整为
35%
;没有办理转诊手续的,报销比例仍为
25%
。
2
、非定点公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由
20%
调整为
25%
。
3
、乡级、区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不变。
本通知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
执行。
附 件:
主办:宜春市人民政府 承办: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宜春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版权所有:中国宜春政府网 赣ICP备060001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