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规定,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推行依法行政,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49号)和《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8号)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主要目标
通过实施本工作方案,充分调动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的积极性,形成有利于推动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环境,逐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三、主要任务
(一)依法界定执法职责
1、梳理执法依据。区政府组织各行政执法部门做好梳理执法依据工作,对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执法依据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在梳理执法依据时,要注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规范相衔接。要根据执法依据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及时调整所属执法依据,协调解决梳理执法依据中的问题。梳理完毕的执法依据,要以文件的形式下发,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梳理结果,同时,将公布情况报区政府备案。
2、分解执法职权。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根据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其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分解职权要科学合理,既要避免职权交叉、重复,又要有利于促进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同层级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之间的职权要相互衔接,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执法权限交叉、重复的,应由区编委办会同法制办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三定”方案规定进行指导、协调;协调不成的,逐级报请有权机关处理。
3、确定执法责任。行政执法部门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做到权力与责任挂钩。要根据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并以适当形式予以明确。
(二)完善和规范监督行政执法活动的各项制度
1、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税费征收等主要行政行为的程序性制度,把保证公民的陈述、申辩、投诉、要求举行听证、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一系列权利作为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工作的重点。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行政执法部门一定自由裁量权的,要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加以规范。
2、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按照主体合法、职权法定、权责统一的原则,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
3、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未经法制培训并考试合格后取得执法资格的,一律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4、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通过案卷评查制度加大对违法行政行为的纠错力度。
5、强化政府层级监督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完善对行政执法部门行政行为的监督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健全和完善依法行政情况报告制度和行政执法投诉情况通报制度。
(三)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评价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检验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正确行使执法职权和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机制,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关机制,认真做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1、评议考核的基本要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评议考核中,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评议考核结果要作为考核行政执法人员绩效的重要依据。
2、评议考核的主体。区政府负责对区属各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上级部门进行评议考核,但应充分听取区政府的评议意见。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分别由上级部门和区政府评议考核。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3、评议考核的内容。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案卷质量情况等。
4、评议考核的办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组织考评、个人自我考评、互查互评相结合的方法,做到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的有机衔接。要高度重视通过案卷评查考核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质量。要积极探索新的评议考核方法,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提高评议考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要将行政执法部门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对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必须认真听取相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外部评议情况要作为最终考核意见的重要依据。外部评议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开通执法评议专线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举行民意测验等方式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原则上采取百分制的形式,考核的分值在依法行政情况考核中占适当比重。
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等结合起来,避免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重复评议考核。
(四)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是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或者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认定违法和变更、撤销等比例较高的,对外部评议中群众满意程度较低或者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可以责令行政执法部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理。
除依照本方案对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处理外,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纪应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激励机制,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予以表彰,调动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的积极性,形成有利于推动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环境。
四、加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关系到各行政执法部门和每个行政执法人员,工作环节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工作量大。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成立以本单位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和有关成员参加的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切实负起责任,加强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注意总结本部门(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经验,认真研究工作中的问题。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负责地做好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和考核工作。
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过程中,涉及行政执法主体、职权细化、确定行政执法责任等问题,要按照《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和《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4—2008年)通知》(袁府发[2005]9号)规定,主动加强与机构编制等部门的联系。
区政府法制办、编委办、监察局、人劳保障局等部门要根据《纲要》、国办发[2004]24号、袁府发[2005]9号文件规定,加强对区政府各部门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顺利推行。
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意见》的要求,在2006年4月15日前,完成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工作。有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工作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区政府。对各部门贯彻执行《意见》的情况,区政府将适时组织检查。